1、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享用什么权利?
(1)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仍归寄存者所有。
(2)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档案的所有权归属如何,仍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3)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4)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不得任意提供利用,如需提供利用,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2、档案利用的方式有哪几种?利用档案需履行哪些手续?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档案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应归档的材料不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向档案馆移交应移交的档案的;
(7)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受范围的;(8)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9)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0)档案人员和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1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以及违法程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法律责任支付赔偿金直至刑事法果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3、 到档案馆利用档案,所提供的复制件必须经档案馆盖章吗?
答:是。复制件经档案馆盖章后是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利用价值和引证效力,未经盖章是无效的。
4、集体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的档案可以向当地国家档案馆寄存或捐赠吗?
答:可以。如果是向档案馆捐赠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什么机构管理?
答:由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6、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原档案保存单位是否还有保存员工人事档案的义务?
答:原单位档案保存单位)仍有妥善保管档案的义务和根据需要进行流转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7、家庭档案的含义是什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家庭档案是家庭及其成员在家务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成员活动经历证件、书信、著作、健康财产、声像等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内容。
8、《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教育部27号令)自哪年颁布实施?
答:自2008年9月1 日由教育部颁布实施。
9、 什么是高等学校档案?
答: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 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10、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表彰与奖励的条件是哪些?
答: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11、高等学校中对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 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12、高等学校建立档案馆的条件?
答: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
13、高等学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答: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14、高等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有哪些?
答: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 党群类; (二) 行政类; (三) 学生类; (四) 教学类; (五) 科研类; (六) 基本建设类; (七)仪器设备类; (八) 产品生产类; (九)出版物类; (十) 外事类; (十一) 财会类。
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15、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表彰与奖励的条件是哪些?
答: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16、高等学校中对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 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